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54號
CYDV,97,補,354,2008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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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李松濂即松禾工程行
被   告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叄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叄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叄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叄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民二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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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