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高源冷凍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弘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8,895元,
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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