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7年度,58號
CYDV,97,家救,58,2008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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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乙○○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覆議審查表影本1份以為釋明。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 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經查:聲 請人對王健同請求離婚事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 全戶可處分資產甚微,並無資力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 謄本及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審查通過之覆議 審查表影本各1份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 依該審查表所載,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 分會核定准予扶助,扶助種類及內容為訴訟代理及辯護,準 此,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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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