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01號
CTDV,106,司促,6201,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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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蔡智亮
債 務 人 侯珷文
債 務 人 簡瑟穆
一、債務人侯珷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玖萬貳仟
  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侯珷文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簡瑟穆負清償之責,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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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