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25歲民
統一編號:
(
指定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甲○○○○○ ○○○○○○因與同案被告乙○○,涉嫌共同傷害致 人於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被告甲○○○○○ ○○○○○○之 供述、證人威洛、阿勇、沙坤猜、潘沙等證述,及相驗、解 剖照片、相驗報告等資料,因認被告甲○○○○○ ○○○○○○涉犯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之犯罪嫌疑重 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就其 與乙○○間涉案情節,有避重就輕情形,有勾串共犯之虞, 並因被告為外國籍人士,其前來我國之目的為工作,並非長 期定居,顯有返回本國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十一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 月,且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甲○○○○○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犯罪嫌疑重 大,再審酌被告就其與同案被告乙○○間接觸情形、案發當 日情節等,均避重就輕,且所稱另有ANAN在場主導,即是否 另有共犯,仍待調查。且被告在台並無固定住所,尚有返回 其本國而逃亡或在台居無定所逃匿之可能,有事實足認有逃 亡之虞、勾串共犯之可能,且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認為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如未予執行羈 押,除恐其畏罪逃亡遲不到案接受審理、執行外,並有勾串 共犯使全案陷於誨暗不明之可能,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 利進行,或將來保全執行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黃琴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