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1069號
CYDM,97,聲,1069,2008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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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燦卿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7年度執聲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燦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燦卿前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 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日核准假釋,而 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八十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同年四月 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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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