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935號
TYDV,91,除,935,20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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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又 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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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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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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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德 │富邦商業銀行桃│九十年八月│壹萬柒仟陸佰肆拾│BA0000000│
│ │園分行 │六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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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