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四八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李廷銅 訴訟代理人 王雪貞 郭金堂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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