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197號
CTDV,106,司促,6197,2017060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債 務 人 洪鉦翔即一見成商店
債 務 人 黃子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參佰捌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