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七○號
原 告 華凌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華
右原告與被告宏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契約部份內容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壹元,故原告尚欠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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