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漢通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盛
送達代收人 陳雅利
一、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捌拾伍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折合銀元
壹仟捌佰貳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捌萬貳仟捌佰
伍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零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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