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153號
NTDV,97,消債更,153,200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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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 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 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邦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 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 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 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 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 、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二)聲請人應說明何時至佑民醫院上班,工作之內容,又何時 離職及原因,何時開始在雄獅旅行工作,何時離職,離職 之原因,何時開始在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每月薪 資收入數額,並提出97年1、2、6、7、8月薪資單並說薪 資之計算方式(含薪資津貼獎金等),提出勞保投保資料 (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二年所得資料正本,



說明配偶從時何工作、工作地點及內容,每薪資收入數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文耀正、文冠堯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在學證明,96 年度及97年度註冊單據,說明教育費之計算方式。(五)說明聲請人為何需使用2支室內電話?使用人為何人?聲 請人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 往返地點、目的、頻率),說明聲請人所列之必要支出配 偶應分擔之金額。
(六)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 為何,有多少人與聲請人共同居住,列出其姓名並說明與 聲請人關係。
(七)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 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 事由及證據。
(八)聲請人臺灣銀行存摺影本有代繳貸款之記錄,聲請人應說 明貸款人為何人、貸款金額、發生日期、原因、剩餘債權 額,此筆債務是否有納入95年協商之債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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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