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2133號
TYDV,91,訴,2133,200211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林振竹
        郭育伶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借據背面「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二條約定「立約人對貴庫所負之各宗 債務,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就此清償債務事件自 應由兩造所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