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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7年度,1269號
TNEV,97,南小,1269,2008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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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小字第1269號
原   告 雙橡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二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提出有法定代理權之人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及繕本(本件因原告原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而有法定代理權之人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故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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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