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訴字第00951號
原 告 韓國商.NHN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專利代理人
丙○○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
年2 月15日經訴字第097061019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日商依林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依林克斯公司)前於民國 (下同)90年7 月24日以「提供網路內容的系統與方法」向 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被告編 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依林克斯公司不服,申請 再審查,旋於93年10月21日申准將本案專利申請權讓與新加 坡籍你我專利法務事務所,嗣於94年6 月1 日你我專利法務 事務所復申准將本案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告。案經被告審查, 以96年8 月24日(96)智專三(二)04131 字第9620472600號 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 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2 月15日經 訴字第097061019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
㈡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之爭點:
系爭專利是否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知識、技術而為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㈠原告主張:
⒈原處分之核駁理由,主要為:「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 ,係一種資訊內容提供方法,可自不同網際網路伺服器接 收不同的資訊內容,並將接收之資訊內容傳送給連接網路 之攜帶式終端設備,經查TW439376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陳,本案與該先前相關技術之主要處理程序特徵相似, 皆透過資料庫來儲存身份相關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伺服 器確認身份後,傳輸所需之資訊,雖然在作法上略有差異 ,整體判斷下,乃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參酌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 而能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本案至今經查已有不符專 利要件情事,應不予專利。另前述事由業已於本局前揭再 審查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載明,且本案案情明確無面循必 要,併予指明。」
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此係專利 法第21條所明定。「發明雖無第1 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 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此復為專 利法第22條第4 項所明訂。
⒊針對上述被告所論之系爭專利不符進步性之專利要件等理 由,令原告難以誠服,茲說明如下:
⑴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所欲解決 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具有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敘述如下:「⒈一種自 一網際網路伺服器接收資訊內容並將資訊內容透過網路 提供給攜帶式終端設備之系統,其包括:一使用者資訊 資料庫以儲存使用者身份識別碼(ID);一身份認證伺 服器用以處理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此使用者身份認證 程序是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上所輸入之使用者身份識別 碼及網際網路伺服器相對應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以比對 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並於認證程序完成後將一致性資源 定位址之資料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一資料伺服器要 求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 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服務,並依據先前定義 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 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 關於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參考系爭專利原說明書 第3 頁第1 至16行:「第一、由於一般性的電腦及無線 終端設備在資料容量、顯示標準及記憶體容量上各有其 個別不同的特性,因此設計給一般性電腦使用的資訊內 容無法正確的顯示在無線終端設備的螢幕上。第二、無
線終端設備對於資料的接收速度較一般性電腦慢,需要 較長的時間來接收資訊內容。特別是資訊內容中若包括 大量的圖片及文字時,使用者若使用無線終端設備來收 發資訊內容時會產生極大的問題。因此,一般而言,攜 帶式終端設備使用者只會從只提供無線終端設備資訊內 容提供者處接收所需要之資訊內容。而以這樣方式所接 收到之資訊內容是十分受到限制的。當使用者想要使用 攜帶式終端設備接收某特定範圍的資訊內容時(如旅遊 資訊),使用者必須一一進入各別的網站去接收所需要 的資訊內容,但由於無線網際網路通訊的環境並不穩定 ,經常會斷線,所以需要花費許多的時間及精神進入不 同的網站一一的去接收所需要之資訊。」因此,系爭專 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達成的功效為,於認證程序 完成之後,資料伺服器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 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 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可以讓原本設計給一 般性電腦使用的資訊內容可以正確的顯示在無線終端設 備的螢幕上,而且可以以較短的接收時間,來接收處理 過的資訊內容。
⑵引證1 與引證2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 具有之技術特徵:
被告係以90年6 月7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資訊隨選 設定方法」發明專利案(下稱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與89年4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安全交易 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發明專利案(下稱引 證2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2 項核駁本案原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見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之說明三 第㈡點理由)。
①引證1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具有之 技術特徵:
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揭露了:「⒈一種資 訊隨選設定方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 有一資訊接收裝置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 資料庫,該資訊接收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 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 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 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 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 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 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係具有該資訊隨選
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 ,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該資訊隨選設 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有該資訊隨 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息給該資 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用以 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選定 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 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 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以及該資訊提供者依 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 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 頻道。」引證1 係於資訊接收裝置之門號或代表號碼 及該機型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 依據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 行一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 的頻道。關於引證1 所欲解決問題,參考引證1 之說 明書第3 頁第5 至16行:「透過資訊裝置,可以隨時 與分散在各地的人取得聯繫或接收由資訊提供者所提 供的訊息。然而,每個人所需要的資訊可能大不相同 。例如:有些人喜歡看新聞性節目,有些人喜歡看娛 樂性節目,而喜歡看新聞性節目的人或許只喜歡看政 治性新聞、社會性新聞或娛樂性新聞的節目。又,對 同一節目而言,每個人想看的時間亦可能大不相同。 因此如何讓使用者可從資訊接收裝置中,自行設定其 所想要接收的節目,以便隨時觀看,便成為資訊提供 者努力的目標。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資訊隨選設定 的方法,其可以由使用者自行設定與更新資訊接收裝 置的接收頻道,以便隨時接收所需要的資訊。」由此 可知,引證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達到的功效為, 藉由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 頻道。如此,使用者可以隨時設定好自己想看的節目 ,而能夠隨時觀看,不必花費很多時間切換頻道來選 擇所要觀看的節目,來節省使用者的時間。
②引證2 之所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與所具有之 技術特徵:
引證2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2 項係揭露了:「 ⒈一種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包 括有:第一循環:確認消費者、商店彼此之身份及交 易識別序號,利用單向雜湊密碼做身份確認,密碼由 本系統之安控中心,統一保管,因為所儲存的資料是
單向雜湊值,所以安控中心可以在不知道密碼值的情 況下進行身份確認,而成為身份認證中心;不可否認 之簽名模組,電子交易付款時,安控中心通常需要檢 查使用者付款帳單上之簽名,而利用單向雜湊編碼原 理的加解密就可確認是否為使用者真實的簽名;第二 循環:購買商品的處理,包括訂貨、送貨、取貨、扣 款等之資料傳送;所有傳送之資料均經特殊處理,不 僅保證資料不被竊取,且確認各項資料的所有者身份 ,交易識別序號保障訂單的唯一性。⒉如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所述之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 系統,其中該安控中心利用集中儲存於資料庫的單向 雜湊密碼來確認使用者的身份,確認身份的步驟如下 :步驟一:安控中心送出測試值αnc給使用者,以確 認其身份,n 是安控中心產生的亂數;步驟二:係用 者以其密碼Pc,計算(αnc)Pc並回傳給安控中心; 步驟三:因為(αnc)Pc=(αcPc )n ,所以安控 中心根據資料庫儲存的單向雜湊密碼αcPc 及n 值, 就可確認使用者之身份。」關於引證2 所欲解決問題 ,參考引證2 之說明書第3 頁第7 至16行:「目前被 廣泛使用之網路購物之安全傳輸協定有以信用卡為支 付的SSL 和SET ,但是SSL 提供網際網路上交易雙方 在交易過程中最基本的點對點(End-to-End)通訊安 全機制,僅保障了消費者和商店之間資料通訊保密卻 無法控制整個交易是否安全。而SET 協定雖然詳細規 範消費者、商店、收款銀行、發卡銀行間之互動流程 ,可確認對方身份,確保交易訊息的完整性及私密性 ,但並不保證消費者的交易不被不法商家重複請款, 且物流沒有納入考慮,商品還沒收到,該筆交易就已 成立。」而引證2 所達成的功效為(參考引證2 之說 明書第3 頁第24行至第4 頁第10行):「綜合分析上 述SSL 和SET 缺點,遂發展一套由安控中心主控整個 交易安全交易流程,名稱為『安全交易及授權獨立之 電子付款控管系統』(Electronic Payment Gateway System of Security Transaction and Independent Authority )來付款之電子商務架構,簡稱PGSTIA規 範。並由認證中心驗證身份及訊息之正確,達到身份 確認、訊息完整性,訂單不被複製、高容錯力及交易 流程透明等目的;…具有上述優點之本件安全交易及 授權獨立之電子付款控管系統,使用雙循環安全檢測 ,以確保資料及身份之正確;第一循環確認消費者、
商店彼此之身分及交易識別序號,第二循環才是購買 商品的處理」。
⑶審查基準中,關於進步性之判斷步驟。審查基準第3.4. 1 節之「進步性之判斷步驟」係敘述了:「請求項中所 載之發明是否具進步性,通常得依下列步驟進行判斷: 步驟1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範圍;步驟2 :確定相 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內容;步驟3 :確定申請專利之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步驟4 :確認申請專利之發明與相關先前技術之間的差異;步 驟5 :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相關 先前技術所揭露之內容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判斷是否 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依據上述步驟判斷 進步性時,應注意下列事項:①相關先前技術所揭露的 內容,指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 ,或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或引證文 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的組 合,包含形式上明確記載的內容及形式上雖然未記載但 實質上隱含的內容。②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利用其他相關技術領域中之技術特徵能解決申 請專利之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時,則其亦具有該其他相 關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的普通 能力。③確定相關先前技術時,應考量下列事項:(a)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技術領域的關連性;(b)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所欲解決之問題的關連性 ;(c) 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在功能或特性上的關 連性;(d) 從先前技術可預測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合理程 度。相關先前技術與申請專利之發明通常必須屬於相同 或相關的技術領域,兩者所欲解決之問題相近,而有共 通的技術特徵;即使兩者所屬之技術領域不相同或不相 關,只要兩者有共通的技術特徵,而能發揮申請專利之 發明的功能時,亦得認定為相關先前技術。④依前述步 驟5 判斷進步性時,應以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整體為對象 ,若發明之個別技術特徵的組合在功能上並無關連時, 則得就各個技術特徵與先前技術分別比對。⑤依前述步 驟5 判斷進步性時,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基於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及相關先前技術, 認定會促使其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該先前技術所揭 露之內容而構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應認定該發明能輕 易完成。」
⑷相較於引證1 與引證2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實具有進步性:
由於引證1 與引證2 所要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以 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同,故申請專利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並不會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引證1 與引證2 所揭露之內容而產生申請專利之發明。因此,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能輕易完成者。 茲詳述如下。
①引證1 及引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欲 解決之問題之比較:
引證1 所欲解決的問題為:如何讓使用者可從資訊接 收裝置中,自行設定其所想要接收的節目,以便隨時 觀看。引證2 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解決傳統作法中無 法控制整個交易是否安全,以及並不保證消費者的交 易不被不法商家重複請款,且物流沒有納入考慮,商 品還沒收到,該筆交易就已成立的問題。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欲解決的問題為:解決因此設計 給一般性電腦使用的資訊內容無法正確的顯示在無線 終端設備的螢幕上的問題,以及解決無線終端設備對 於資料的接收速度較一般性電腦慢,需要較長的時間 來接收資訊內容的問題。由此可知,引證1 及引證2 所欲解決之問題,係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同。
②引證1 及引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達 成之功效之比較:
引證1 所達成的功效為:使用者可以隨時設定好自己 想看的節目,而能夠隨時觀看。引證2 所達成的功效 為:達到身份確認、訊息完整性,訂單不被複製、高 容錯力及交易流程透明等目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所達成的功效為:可以讓原本 設計給一般性電腦使用的資訊內容可以正確的顯示在 無線終端設備的螢幕上,而且可以以較短的接收時間 ,來接收處理過的資訊內容。由此可知,引證1 及引 證2 所達成之功效,係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所達成的功效不同。
③引證1 、引證2 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系 統所具有之技術特徵之比較:
引證1 所具有之技術特徵主要為:該資訊提供者依據 該使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進行一 頻道燒入程序,以設定該資訊接收裝置所能接收的頻
道。引證2 所具有之技術特徵主要為:第一循環:確 認消費者、商店彼此之身份及交易識別序號,利用單 向雜湊密碼做身份確認;第二循環:購買商品的處理 ,包括訂貨、送貨、取貨、扣款等之資料傳送;所有 傳送之資料均經特殊處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發明所具有之技術特徵:其系統包括一使用者 資訊資料庫、一身份認證伺服器、一資料伺服器。於 認證程序完成後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之資料輸出至適 當之處理單元,要求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一致性 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 服務,並依據先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 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 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備。由此可知,引證1 及引證2 所具有之技術特徵係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述之技術特徵不同。
④由上述第1 點至第3 點可知,由於引證1 及引證2 所 欲解決的問題、所達成之功效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 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 。此外,引證1 及引證2 皆未揭露系爭專利之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定義之發明之技術特徵,引證1 及引 證2 亦未暗示或教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定義之發明之技術特徵。因此,對於該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引證 1 及引證2 所揭露之內容而產生申請專利之發明並非 可輕易完成之事。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 所能輕易完成者,實具有進步性。
⑸相較於引證1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具有 進步性:
被告係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核駁系 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敘述了:「⒉一種系統自不同之網 際網路伺服器接收資訊內容並將資訊內容透過網路提供 給攜帶式終端設備,此資訊內容提供系統包括;一使用 者資訊資料庫以儲存使用者身份識別碼(ID);一身份 認證伺服器用以處理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此使用者身 份認證程序是依據攜帶式終端設備上所輸入之使用者身 份識別碼及網際網路伺服器相對應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 以比對使用者資訊資料庫,並於認證程序完成後將一致 性資源定位址之資料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一資料伺
服器要求身份認證伺服器所提供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 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提供資料傳送之服務,並依據先 前定義之格式以處理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 ,並將處理過之資訊內容透過網路傳送給攜帶式終端設 備。」根據上述討論可知,由於引證1 所欲解決的問題 、所達成之功效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 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因此對於該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 引證1 所揭露之內容而產生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發明並非可輕易完成之事。因此,就整體而言,引 證1 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運用 申請前既有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 ,故具有進步性。
⑹獨立項具有可專利性,則附屬項當然亦具有可專利性: 因此,依附至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2 項之系爭專 利之原申請專利範圍第3 至6 項亦具有可專利性。 ⑺即使獨立項第1 項或第2 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3 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核駁系 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敘述了:「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使用者資訊資料庫儲存相對 應之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在使用者身份認證程序中,身 份認證伺服器依據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將使用者資訊自使 用者資訊資料庫中取出並與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 位置一併輸出至適當之處理單元,此系統亦同時包括一 費用處理伺服器,該費用處理伺服器將處理攜帶式終端 設備所提供之不同之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 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之收費資料。」由於引證1 並沒有揭露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技術 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定義之發 明並非運用申請前既以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 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獨立項第1 項或第2 項不具進 步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仍具有進步性。 ⑻即使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專利範圍 第4 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88年6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使用固定 無線終端以操作多終端設備單元之方法及系統」發明專 利案(下稱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內容,核 駁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敘述了:「⒋如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之費用處理伺服器負責處理攜 帶式終端設備所提供之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 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之收費資料 ,當收費資料處理完畢後,資料伺服器將收費資料傳送 至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 服器,網際網路伺服器將進一步處理收費資料並將相關 之資訊內容傳送至資料伺服器。」引證3 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及第6 項之內容如下:「⒈一種於一電信系統 中之方法,利用一個裝有一具收發訊機之固定式無線終 端機,使多個終端設備單元得以經由一條與一基地台相 銜接之無線電通訊鏈路和一公共交換式電話網路相互通 訊,該方法包括下列各項步驟:在該固定式無線終端機 內許多通訊資源中,檢測出由一用以存取一選定之通訊 資源的要求通訊資源所發送之完整要求信號,其中該許 多通訊資源包括該收發訊機,以及分別與第一和第二輸 入埠相耦接,其用以分別和第一及第二個終端設備單元 相耦合;確定該被選定通訊資源可供使用之狀態:及回 應確定該被選定通訊資源可供使用,將該要求通訊資源 耦合至該被選定通訊資源。⒍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 示之利用一固定式無線終端機操作多具終端設備單元之 方法,乃亦包括記錄收費資料之步驟,包括於該耦合步 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連接狀況資料。」參 考引證3 說明書第4 頁之「發明之技術領域」,引證3 係有關於一種「無線電信系統」,可以讓多個電話進行 通訊。其技術領域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參考系爭專 利之說明書第2 頁之「(a) 發明之技術領域」中所述之 「提供網路內容的系統與方法」不同。另參考引證3 說 明書第5 頁第21行至第6 頁第3 行以及第1 圖,引證3 所要解決的問題為,「為了進一步降低成費用,乃有人 建議在輸入埠26處之電話介面裝置上連接多具電話機, 對多個電話系統用戶提供服務。此種節省費用方案之問 題乃是連接在上述固定無線終端上之每一用戶對連接在 同一個FWT 上之其他用戶即無法保有其隱私權;因為, 任一用戶使用電話時,則連接在同一個FWT 上之其他用 戶僅須拿起話機即可聆聽該用戶之通話內容。」此外, 關於引證3 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之「記錄收費資料之步 驟,包括於該耦合步驟完成後,該許多通訊資源之間的 連接狀況資料。」,參考引證3 說明書第12頁第4 至14 行:「收費資料記錄每一終端設備單元22所使用之服務
項目,或與各通訊資源連接之資料,以及各該服務之起 迄時間。」例如一用戶撥接一通電話時,被呼叫電話號 碼、通話起訖時間會被記錄下來,被紀錄的資料用來填 製每一個別終端設備單元之收費帳單。其並未揭露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之「費用處理伺服器負責處理 攜帶式終端設備所提供之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源定位 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所提供之資訊內容之收費資 料」之技術特徵。由此可知,引證3 之技術領域、所欲 解決的問題、及所具有之技術特徵皆與系爭專利之申請 專利範圍第4 項所定義之發明不同,因此系爭專利之申 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技 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仍具有進步性。
⑼即使獨立項第1 項或第2 項不具可專利性,附屬項第5 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之內容,核 駁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係敘述了:「⒌如申請專利範圍 第1 或2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當攜帶式終端設備之使用 者為一使用服務之使用者時,網際網路伺服器將傳送資 訊內容資料至資料伺服器以便於使用者使用。」引證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4 、17項分別敘述了:「⒋如申請專 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資訊隨選設定方法,其中該無線傳 輸方式包含利用網路傳輸方式。⒘一種資訊隨選設定方 法,用於一資訊提供者提供資訊給持有一資訊接收裝置 之一使用者,該資訊提供者具有一資料庫,該資訊接收 裝置具有一用以判定該資訊接收裝置身份的門號或代表 號碼及至少一可燒入之接收頻道,該資訊隨選設定方法 包括:該使用者透過一通訊介面,選擇該資訊隨選設定 功能;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 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是否具有該資訊隨 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門號或該代表號碼 係具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利用該資訊提供者之該 資料庫中的資料,判斷該資訊接收裝置之機型是否具有 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當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型係具 有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要求訊 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其中該要求訊息包括至少一選項 ,用以定義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的設定方式;該使用者 選定該要求訊息中之任意一選項,並且藉由該通訊介面
,將該使用者選定的該選項傳回給該資訊提供者,藉以 開始進行該資訊隨選設定功能;該資訊提供者依據該使 用者所選定之該選項,判斷該使用者所選擇的一服務項 目,並且判斷該使用者所持有之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機 型,藉以提供服務;當該服務項目為該使用者自定之頻 道選項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頻道設定要求訊息給該 資訊接收裝置;該使用者依據該頻道設定要求訊息選擇 一頻道;該資訊提供者對該頻道進行判斷,當該頻道係 存在於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內時,該資訊提供者送 出一節目代碼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該使用者依 據該資訊提供者傳來之該節目代碼要求訊息輸入一節目 代碼;當該資訊提供者確認該節目代碼輸入格式正確時 ,判斷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內是否有該節目代碼; 當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內有該節目代碼時,判斷該 使用者所選取的該節目代碼是否與該資訊接收裝置已設 定的頻道所能接收的節目之代碼相同;當該使用者所選 取的該節目代碼與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已設定的該頻道 所能接收的該節目之代碼不相同時,該資訊提供者從該 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中搜尋對應該節目代碼的節目; 該資訊提供者對該資訊接收裝置之該頻道執行一頻道燒 入程序,將對應該節目代碼的該頻道燒入到該使用者之 該資訊接收裝置中;當該服務項目為該資訊提供者所提 供的一具有至少一個頻道之組合頻道選項時,該資訊提 供者送出該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該組合頻道選項選擇之 要求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該使用者依據該資訊提供 者所提供的該組合頻道選項選擇之要求訊息,傳送一頻 道選項給該資訊提供者;當該資訊提供者確認該組合頻 道選項輸入格式正確時,判斷該資訊提供者之該資料庫 內是否有該組合頻道選項;該資訊提供者對該資訊接收 裝置之該頻道執行一頻道燒入程序,將該組合頻道燒入 到該資訊接收裝置之中,以使該資訊接收裝置得以接收 該組合頻道所傳送的節目;判斷該頻道燒入程序是否成 功;當該頻道燒入程序成功,且該頻道為該使用者自定 之頻道時,該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該使用者自定頻道已設 定完成之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以及當該頻道燒入程 序成功,且為該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該組合頻道時,該 資訊提供者送出一該資訊提供者所提供的該組合頻道設 定已完成之訊息給該資訊接收裝置。」根據引證1 第4 、17項之內容可知,由於引證1 並沒有揭露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述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運用申請前既有 技術,而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 使獨立項第1 項或第2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申請 專利範圍第5 項仍具有進步性。
⑽即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可專利性,申請 專利範圍第6 項仍具有可專利性:
被告係以引證2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及2 項之內容,核 駁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係敘述了:「⒍如申請專利範圍 第5 項所述之系統,其中資料伺服器將身份認證伺服器 所提供之使用者認證資料傳送至不同之頻道化一致性資 源定位址相對應之網際網路伺服器,且當資料伺服器要 求提供資訊內容服務時,網際網路伺服器將要求使用者 透過攜帶式終端設備輸入使用者身份識別碼及密碼以認 証使用者之身份。」由於引證2 並沒有揭露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之 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定義之發明並非該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因此,即使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5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6 項仍具有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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