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929號
原 告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住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3日以「美斯女寶湯」商標 (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中藥、西藥、藥用酒、調經劑、 減肥藥、洗浴藥劑、檢驗試劑、醫療用中草藥製成之浴包、 礦物質營養補充品、纖維減肥粉、動植物萃取製成之營養補 充品及中草藥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其核准註冊為第0000000 號商標。嗣廣平企業有限公 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 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 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規定,以96年11月 15日中台評字第950383號商標評定書為「註冊第0000000 號 『美斯女寶湯』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 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廣平企業有限公 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 規定,命廣平企業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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