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822號
原 告 杰鴻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送達代收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原告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不服財政部97年1月31日台
財訴字第0960055676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
起行政訴訟,經查其起訴狀所列之原告代表人楊三奇,於起訴時
業非原告公司之代表人,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本院
卷第6頁),核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款之欠缺。茲依同
條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合法之代表
人,並提出證明之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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