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700號
TPBA,97,訴,700,2008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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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700號
抗 告 人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7 日97年度
訴字第70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
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700 號裁
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97年8 月20日收受該裁定,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97年8
月21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 日,至97年9 月1 日即已屆滿
,抗告人遲至97年9 月2 日始提起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
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
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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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