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2024號
TPBA,97,訴,2024,200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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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2024號
原   告 佳智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7年6月
10日院臺訴字第0970086037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 、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 合起訴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 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公司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2024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97年8 月20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 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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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智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