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2001號
TPBA,97,訴,2001,200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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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2001號
原   告 力元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
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6 月13日台財訴字第097002516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為其前提,參照行政 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若處分業經確定,自不許當 事人復對之提起訴願(參照最高行政法院47年裁字第15號判 例),其猶提起者,訴願決定無從為實質上審查,即屬未經 合法之訴願,進而提起撤銷訴訟,不合撤銷訴訟之前提要件 ,又不能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 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經被告核定補徵營業稅額新台幣( 下同)425,721 元並裁處罰鍰2,128,600 元。原告循序提起 撤銷訴訟。經查原處分補徵及罰鍰金額經被告填具繳款書, 於89年8 月7 日送達於原告,有查詢單及公告登報資料附原 處分卷為證。其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至89年8 月17日止。依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原告應於繳納期間屆 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然而原告遲至96年11月30日始 申請復查,有復查申請書在原處分卷可證,復查申請顯已逾 期,原處分業經確定。復查及訴願決定均認為復查逾期,從 程序上駁回,並無不合。原告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就復查及 訴願決定均認為復查逾期一節並不爭執,徒以原告代表人不 實際經營業務,全由其父蔡秋源負責,至90年間,原告代表 人出國遭限制出關始知等情為辯,不能變更原處分已確定之 事實。參照首開規定與說明,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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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元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