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1356號
TYDV,91,訴,1356,200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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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一三五六號
  原   告 炘韻百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詩炘
  被   告 麗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綉蓮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 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定有明文。 此乃民事訴訟法關於因契約涉訟特別審判籍之規定,是項約定雖不以書面或明示 為必要,即言詞或默示為之,亦非法所不許,惟仍必須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 地之意思,始有該條之適用。而管轄權之有無,雖為受訴法院應職權調查之事項 ,惟當事人對此訴訟成立要件之舉證責任仍不因而免除。二、本件原告主張依雙方專業經銷合約書第七、八條之約定,被告債務履行地為原告 之住所地,而原告所在地位於本院管轄範圍,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然查,該合 約書第七條約定:「訂貨手續為:乙方(即原告)親至甲方(即被告)指定提貨 中心或以電話、傳真或信函,書明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向被告訂貨,訂貨以整 箱為準,被告發貨則照訂貨順序依次發送;貨品寄發後,原告非經被告同意,不 得任意拒收或退回」、第八條約定:「運費負擔為:甲方(即被告)送交乙方( 即原告)經銷地區所在地之貨品,其運費由被告負擔;被告發貨於運送途中發生 毀損情事,由被告負責調換,其退回運費由被告負擔;原告無正當理由或不依被 告規定而退回者,其退回運費概歸原告負擔」,此有原告提出之專業經銷合約書 一紙附卷可查,該合約第七、八條僅在明定訂貨手續及運費負擔,然並未載明兩 造之債務履行地為原告之住所地。再原告於審理中亦自認:「被告不一定是由寄 發之方式,有時候是依貨運方式,但是貨是在高雄,且被告第一次交貨是在新竹 交付,他們有設立新竹聯絡處」(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之言詞辯論筆錄), 更可看出雙方之債務履行地並非在桃園縣。故原告爰依該條之規定,認本院有管  轄權,似有違誤。又查,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高雄市,故依聲請裁定移轉有管轄  權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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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炘韻百貨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