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7年度簡字第0006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錦旋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
27日院台訴字第09600955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陳瑞隆,嗣於訴訟中變更 為乙○○,茲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原告因不服被告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3 萬 元之處分,而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因其爭執之罰鍰金額未逾 2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及司 法院92年9 月17日(92 ) 院台廳行一字第23681 號令,應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均合先敘明 。
二、事實概要:被告以原告為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毅 公司)董事長,大毅公司95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未召開股 東常會,違反公司法第170 條第2 項規定,乃依同條第3 項 規定,以96年7 月4 日經商字第09602416110 號函( 下稱原 處分)處 原告罰鍰3 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 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大毅公司原訂於96年6 月13日召開股東常會,經被告以96 年5 月24日經商字第09602067160 號函( 下稱96年5 月24 日函) 通知該公司召集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72 條第3 項規 定,經審慎徵詢主管機關及法律專家意見後,原告隨即召 開大毅公司董事會,決定停止該違法之股東常會召開,並 依同法第170 條第2 項但書向被告申請延期至同年8 月22 日召開,卻遭被告遭否准,並依同條第3 項科處原告上開 罰鍰。惟依前述,原告信賴被告來函說明,特此召開董事 會延會,詎被告否准大毅公司延會之申請,反要求其召集 程序顯然違法之股東常會,使該公司股東常會繫於「得撤 銷」之不確定狀態,復又以大毅公司未遵期召開股東常會 科處原告罰鍰,在在實屬矛盾。
㈡次按,人民信賴國家公權力行為之保護,其信賴保護原則 適用之要件,包括有「信賴之基礎」(即國家公權力行為 ,本件為被告以前開函認定大毅公司原定於96年6月13 日 召開96年股東常會之程序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3項規定) 、有「信賴之表現」(即人民因信賴行政機關所為之行為 ,就本案為原告96年6月4日緊急召開臨時董事會分別決議 停止原同年6 月13日股東常會之召集暨重新召集96年股東 常會,訂於同年8 月22日召開);而「信賴之表現」與「 信賴之基礎」有「因果關係」。原告信賴經被告對於大毅 公司召開股東常會程序違法之認定,為求適法,據以召集 臨時董事會停止原股東常會之召集暨延後召開該次股東常 會,事後遭被告否准,且又處原告罰鍰,顯違反行政程序 法第8 條之信賴保護原則。
㈢又被告前曾於96年5月21日核准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高鐵公司)96年股東常會延至同年8月16日召開之申請; 及核准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航公司)延會二次, 即核准台航公司至96年12月31日前召開完成股東常會即可 。反觀大毅公司為確保合法有效召開96年股東常會,導致 須於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後之96年8月22日召開96年股東常 會,相較於前述公司向被告申請核准乙事,更具有合法性 及正當性,被告不准大毅公司所請,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之平等原則,而構成原處分之違法,故請求判決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撤銷等語。
四、被告答辯主張:
㈠被告接獲大毅公司之股東國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 新公司) 檢舉指出,原訂96年6 月13日召開96年股東常會 ,其召集程序涉嫌違反公司法第172 條第3 項規定,遂以 96 年5月24日函說明相關規定並令原告申復,嗣經原告函 復認其寄發股東會通知書時點恐有違公司法規定,為速謀 補正,即召開董事會決議,停止原訂96年6 月13日股東常 會之召開,並訂於同年8 月22日重新召集。惟原告原訂股 東常會之召集是否違反上開規定,允屬其召集通知係何時 寄發之事實認定問題,其決議是否有效,係股東得依公司 法第189 條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在未經終局判決確定之前,其決議仍有效力,尚不得據以 為股東會延期召開之正當理由。所主張信賴被告認定原召 開程序違反之詞,實不足採。被告前經審酌,認其所述理 由尚非允當,已否准其延會之申請在案。
㈡至所述高鐵公司及台航公司96年股東常會經被告核准延會 一節,該案所繫涉證交法相關法規認定解釋問題,與原告
自行造成違法之狀態分屬不同個案,要難執為本件之論據 。爰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五、經查:
㈠按公司法第170 條規定:「股東會分左列二種:一、股東 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 集之。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 個月內召開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代表 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召開期限之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第172 條第3 項前段、第6 項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 股東,…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1 項、第2 項或第3 項 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第 172 條之1 第5 項、笫6 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 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 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 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 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㈡查被告因接獲大毅公司之股東國新公司檢舉指出,該公司 原訂96年6 月13日召開96年度股東常會,其召集程序涉嫌 違反公司法第172 條第3 項規定,乃以前開96年5 月24日 函令該公司申復。嗣經大毅公司以96年5 月31日96年毅股 字第6 號函覆稱該公司原訂於96年6 月13日召集96年股東 常會,因接獲股東國新司對該次股東常會若干重大議案持 反對意見,因恐影響營運及股東權益,經妥與溝通,致造 成股東常會通知書延誤寄發;業經諮律師之專業意見,為 避免前開股東常會之召集程序違法及無謂費用支出之情事 ,致有損及股東權益,當速謀改正等語。該公司隨即於同 年6 月4 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停止原訂96年6 月13日股東 常會之召開,改訂於同年8 月22日重新召集,並以96年6 月5 日96年毅股字第8 號函陳報被告。其後原告於96年6 月20日申請延至96年8 月22日召開,業經被告以96年6 月 25日經商字第09602080700 號函否准所請等情,為原告所 不爭,並有檢舉函、開會通知書、被告前開函附原處分卷 第91頁以下及大毅公司前開各函、被告否准函附本院卷第 18、22-24 頁可稽,堪信為真正。故被告以大毅公司95會 計年度終了後6 個月內未召開股東常會,違反公司法第17 0 條第2 項規定,乃依同條第3 項規定,以原處分處原告 罰鍰3 萬元,於法並無不合。
㈢又揆諸前揭公司法第170條及第172條第3項、第6項規定, 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3項有關召集通知期限之規定,
主管機關即被告依同條第6 項規定,處代表公司之董事之 行政罰,與該次股東會是否延期召開,係屬二事;且大毅 公司原訂股東常會之召集是否違反上開規定,係屬其召集 通知係何時寄發之事實認定問題;其決議是否有效,亦屬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89 條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 撤銷其決議,在未經終局判決確定之前,其決議仍屬有效 。本件被告係因接獲檢舉,乃以前開96年5 月24日函令大 毅公司申復,並告知該公司如有違反前揭公司法第172 條 、第172 條之1 規定,將依上開法條第6 項規定該公司代 表人罰鍰( 見原處分卷第126 、127 頁) ,經核被告並未 認定大毅公司召集前開股東常會之程序違法,或命該公司 取消原定股東常會或改定其他期日召開,而係原告自承其 召集程序有瑕疵,並經諮詢律師之專業意見及考量各項利 害得失後,決定停止原定96年6 月13日股東常會之召開, 已如前述,原告辯稱其因信賴被告前開函而召集董事會決 議延會,已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信賴之基礎」及「信賴 之表現」云云,洵無足採。
㈣其次,大毅公司為與股東協調溝通,而延宕寄發股東常會 開會通知書時間,致原訂召開股東常會召集程序涉及違反 法令,亦據原告自承在卷,經核屬可歸責於該公司之事由 ,自不得據以為股東會延期召開之正當理由,故被告否准 其延期召開之申請,於法並無違誤。原告辯稱大毅公司因 信賴被告前開96年5 月24日函而召集董事會決議延會,被 告卻否准其申請,且又處以原告罰鍰,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云云,委無足採。至原告所述高鐵公司及台航公司96年度 股東常會經被告核准延會一節,該案所繫涉及證券交易法 相關法規認定解釋問題,核與本件係大毅公司自行造成違 法狀態之情形有別,自不得比附援引適用,原告執此指摘 被告否准其延會申請,有違平等原則云云,亦無足採。六、綜上所述,原罰鍰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3 條第1項 、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