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6年度,191號
TPBA,96,訴更一,191,200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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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91號
               
原   告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呂財益(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
年12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300376360 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
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後,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
回,本院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及發回前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原告代表人變更為甲○○,被告代表人變更為 呂財益,業經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
㈠原告(原名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2 月11日申准更名 )於民國(下同)92年2 月11日委由億興報關行向被告申報 自泰國進口LCD MONITOR 乙批(報單號碼:第AW/92/0419/0 025 號),其中第1 項貨名申報為L17AX LCD MONITOR "EXCLUDE OF AUDIO & VIDEO"280SET,原申報稅則第8471.6 0.90號,稅率0%。經被告查驗結果,第1 項實到來貨為 L17AX LCD MONITOR "INCLUDE OF AUDIO & VIDEO"與第2 項 貨物CONTROL CARD(TV TUNER CARD )FOR LCD MONITOR ( 240SET),可組合為彩色電視機240SET,改列進口稅則第85 28.12.90號,稅率12% ,貨物稅稅率13% ,其餘40SET 為彩 色影像監視器(分項列於本報單第6 項),稅則歸列第8528 .21.90號,稅率12% ,貨物稅稅率13% ,因認原告有虛報進 口貨物規格,偷漏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之違法行為,乃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規定處漏稅額2 倍之罰鍰計新 台幣(下同)750,536 元;同條例第44條規定追徵所漏進口 稅費872,123 元;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處漏稅額5 倍之罰鍰計2,276,600 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 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7 款規定,處漏稅額3 倍之罰鍰124,



500 元。原告不服,循序訴經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囑由 被告另為處分。被告另以93年1 月19日92年第00000000號00 更1 處分書對原告重為處分,改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同條例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7 款規定,處漏稅額 2 倍之罰鍰計750,536 元、追徵所漏進口稅費394,032 元及 處漏稅額3 倍之罰鍰56,200元。
㈡原告於91年12月24日(訴願決定誤載為91年11月24日)委由 億興報關行向被告申報自泰國進口LCD MONITOR 乙批(報單 號碼:第AW/91/6936/5027 號),其中第1 項貨名申報為L1 7AX LCD MONITOR"EXCLUDE OF AUDIO & VIDEO" ,原申報稅 則第8471.60.90號,稅率0%。經被告查驗核結果,實到來貨 為L17AX LCD MONITOR"INCLUDE OF AUDIO & VIDEO" 彩色影 像監視器,改列進口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4% ,貨物 稅稅率13% ,因認原告顯有虛報進口貨物規格,偷漏進口稅 、貨物稅、營業稅之違法行為,乃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 條第1 項規定處漏稅額2 倍之罰鍰計375,578 元;同條例第 44條規定追徵所漏稅費405,905 元;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 款規定處漏稅額5 倍之罰鍰計993,900 元;營業稅法第51條 第7 款規定,處漏稅額3 倍之罰鍰57,900元。嗣因本件與前 述㈠案情相似,而該案業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遂自行將 原處分撤銷,以93年1 月31日92年第00000000號更1 處分書 對原告更為處分,改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規定處漏 稅額2 倍之罰鍰計375,578 元;同條例第44條規定追徵所漏 進口稅費197,179 元;營業稅法第51條第7 款規定,處漏稅 額3 倍之罰鍰28,100元。
㈢原告對前揭2 處分不服,一併申請復查均未獲變更,提起訴 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2 5 號判決駁回其訴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6 年度判字第1484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查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84號判決所載董事長為蔡美 淑、蔡榮顯為董事之「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統 一編號為00000000,係81年7 月1 日核准設立,並於83年5 月11日解散。又原告之公司名稱與該公司雖相同,惟原告之 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係89年9 月25日核准設立,蔡榮 顯自公司設立時迄至95年4 月擔任原告之董事長,95年4 月 18日原告之董事長自蔡榮顯變更為陳雪帆;嗣於96年2 月15 日變更公司名稱為「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則變 更為唐世儐,並於96年5 月11日變更董事長為林如萍,再於 97年1 月22日變更董事長為甲○○,有原告之設立登記表及



歷次變更登記表可稽。是原告前董事長蔡榮顯就本件訴訟於 前審起訴及進行第二審上訴程序時,確有代表原告為訴訟行 為之權限。
㈡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 ⒈按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92年4 月16日工電字第09 200124640 號移文單闡釋:「本案經查該產品(即液晶顯 示器,型號L17AX )功能規格,因不具有TV Tuner裝置, 無法直接播放電視節目,應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機 範圍,該產品因可直接連接電腦作顯示用途,宜歸資訊產 品範圍。」查系爭貨物係將自動資料處理機處理後之資料 以圖形呈現之顯示單元,須於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 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後,在電腦WINDOWS 系統底下操作始 能正常顯示,並無「TV IN 」等可接受電視訊號之端子, 亦未裝有影像放大器及涵蓋(分離)R 、G 及B 信號之解 碼裝置,自無將紅(R )、綠(G )及藍(B )個別輸入 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 碼,直接播放電視影像訊號之功能,並不該當上開HS註解 中文版第8528節所揭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 投射機)之構成要件。又系爭貨物之產品規格經實際檢測 ,並不具備音頻電路;而其解析度為1280×1024Hz,點距 僅為0.264 (H )×0.264 (V )公釐;水平掃瞄頻率為 80KHz ,垂直掃瞄頻率則為75KHz ,大於第8528節視頻監 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15.6或15.7KHz )。可見系爭貨物 之產品規格與HS註解中文版第8471節(D )所示關於視頻 監視器(影像監視器)之規定要件不符。復查系爭貨物之 標準配件含有LCD 顯示器本體、說明書、變壓器、VGA 纜 線及電源線,未包括CONTROL CARD(即TV TUNER)、遙控 器、視訊纜線、S-VIDEO 纜線、USB 纜線、數位纜線及音 頻纜線等須另外選購之擴充影音功能配件,可見系爭貨物 本體並未內建Control Card,且產品名稱、功能型錄及外 包裝標示為LCD 液晶顯示器,並無直接接收電視或影像之 功能。Control Card及遙控器等皆屬選購配件,消費者若 未另外選購Control Card及遙控器予以安裝,自無法增加 電視影音功能,顯見系爭貨物係以接收並顯示電腦視頻訊 號為主要功能之資訊產品。系爭貨物之品質特性與產品規 格,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註解(下稱HS註解)中文版第85 28節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及第84 71節(D )關於視頻監視器(影像監視器)之規定要件不 符,核屬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自應 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稅率為0%。



⒉系爭貨物經實際檢測結果,雖具影像(V 端子)而無聲音 (A 端子:音頻電路),惟該影像畫質屬於劣質影像,與 一般具有AV端子高畫質之影像顯示器(如電視)迥異,足 證系爭貨物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 ,並且不具有音頻電路,與HS註解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 理機顯示單元要件相符。況一般電視AV端子至少有3 個以 上接頭,惟系爭貨物所附AV端子僅有1 個,且傳輸之訊號 亦不同,故兩者無論就數量或性質、功能而言均屬迥異。 復依工業局92年5 月9 日工電字第09200165100 號函說明 二:「由於電子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現今各類新興的資 訊、通訊與消費性產品均具有處理影音訊號之功能,若以 所具之端子作為判定是否屬於彩色電視機範圍,將更易造 成產品認定之爭議,‧‧‧」可知有關系爭產品性質之認 定,行政機關已摒棄以是否具「AV端子」為判斷指標,惟 訴願決定仍以系爭貨物具有顯示視頻影像(VIDEO )功能 ,且包含(AUDIO& VIDEO)輸入端子,遽論系爭貨物歸列 稅則為第8528節之影像顯示器,實不足採。 ⒊被告以原告同時進口LCD MONITOR 與CONTROL CARD為由認 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毋寧將關稅之課 徵與否繫乎進口時之態樣,顯與關稅之課徵要件不符,並 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⒋原處分以有無具備V 端子及S-VIDEO 端子作為影像監視器 與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區別要件,進而以是否與 CONTROL CARD同時進口構成彩色電視機之認定標準,核與 HS註解中文版第8528節及第8471節(D )關於視頻監視器 (影像監視器)與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區別要件等 規定不符。被告捨棄HS註解規定,另創設V 端子及 S-VIDEO 端子之認定標準,顯係增加稅則解釋所無之限制 。又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下稱解釋準則)三規定 「(乙)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 之成套之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 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 材料或組件分類。」可知對多功能商品分類之重點在於其 主要特徵及主要功能所在。縱認系爭貨物兼具有接收電視 或影像訊號之功能,係屬多功能顯示器,而同時可歸列於 稅則號別第8528節或第8471節,惟系爭貨物本身並未內建 CONTROL CARD,僅於消費者選購CONTROL CARD,或外接電 視調諧器(TV TUNER)、錄放影機或DVD 播放機等影音設 備時,始有可能額外增加接收電視或影像訊號之功能,足 見,系爭貨物係屬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以接收電



腦訊號為其主要功能或主要特徵,而連接CONTROL CARD 、電視調諧器、錄放影機等影音源所增加接收電視或影像 訊號之功能,僅是附屬功能。原處分卻以系爭貨物與 CONTROL CARD(TV TUNER CARD )可組合為彩色電視機, 依系爭貨物所具之附屬功能,認定系爭貨物歸列稅則號別 第8528.12.90號,顯與解釋準則三規定相悖。 ⒌被告曾認定訴外人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世達 公司)所進口之LCD 液晶螢幕具有DVI (數位視訊介面) 輸入端子,得連接、顯示來自閉路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 或網路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屬與電視接收機同類之影像 監視器,不符稅則第8471節,應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21. 90號,對佳世達公司補徵關稅,佳世達公司不服,循序提 起行政救濟,經鈞院認定被告以系爭液晶顯示器具有DVI 輸入端子,可連接顯示閉路電視系統、DVD 播放機或網路 攝影機等之影像訊號,係多媒體顯示器,應改列第8528節 之影像監視器云云,與HS註解中文版稅則號別第8528節所 載要件不符,以96年度訴字第443 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復 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故被告以系爭貨物具有AV端子,係屬 多功能顯示器,應改列稅則第8528節云云,顯與HS註解中 文版第8471節及第8528節所列要件不符,自不可採。 ⒍另檢具與系爭貨物相類似品之美國海關分類供參。該案例 之貨品為多媒體投影機,與系爭貨物不同之處,僅係顯示 之方式不同。前者利用投影方式顯示影像,後者則利用液 晶顯示影像,惟並不影響稅則前4 碼之分類。因兩者之功 能相同,即均為供設計連接電腦顯示用外,另可播放電視 節目。美國引用我國採用之稅則分類準則規定,依稅則第 84章章註5 (E )規定,將其歸列稅則第8471號,而非如 被告所歸列稅則第8528號,足見被告就系爭貨物所歸列之 稅則號別顯非合宜。
㈢原告係基於「系爭貨物並非具有AV視頻輸入端子之多媒體顯 示器,並無一般彩色電視機所需要之A 視頻輸入端子及V 視 頻輸入端子。又依系爭貨物原產地所出示之說明,並無電視 機或DVD 所應具備之AV視頻輸入端子,縱系爭貨物經實際檢 測結果具有V 視頻端子(即影像),惟該V 視頻端子所呈現 之影像實為劣質影像,與一般彩色電視機呈現之高畫質影像 截然不同。況電視AV端子與系爭貨物所附V 端子傳輸之訊號 迥異。」之認知,於進口報單上填載「EXCLUDE A & V 」, 且原告係依原廠所提供之P ∕I (發票)所記載之貨品名稱 、規格,記載於進口報單,是原告就虛報進口貨物並無故意 過失等情。爰為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



定)。
四、被告則以:
㈠根據「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 查詢系統,以公司名稱「昕普」為查詢條件所查得之資料( ,83年5 月11日解散,代表人為蔡美淑之「昕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其統一編號為00000000;再以統一編號:000000 00為查詢條件所查得之資料(97年3 月3 日查詢),公司名 稱「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設立日期89年9 月25日 ,代表人為甲○○。本件參據進口報單第AW/92/0419/0025 號,納稅義務人: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 0000,次據原告所提供「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表,核准登記日期89年9 月25日,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代表公司負責人:蔡榮顯,至95年4 月18日始變更代表公 司負責人為陳雪帆,足證原告於前審起訴及進行訴訟程序時 之代表人確為蔡榮顯
㈡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 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稅率:0%;同 稅則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稅率:12 % 。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65頁D (1 )詮釋稅則第8471節 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 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 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顯像監視器基本 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 所組成,能將R 、G 、B 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 、G 、B 信號之解碼裝置。系爭貨物具有AV、S-VIDEO 視頻 輸入端子,係多功能影像顯示器,依HS註解既為第8471節所 排除適用,自宜依其所具功能參據稅則分類準則,歸列稅則 第8528.21.90 號。
㈢進口貨物是否有虛報情事,係以進口報單上原申報事項與實 到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系爭貨物原申報不包含( EXCLUDE )AUDIO & VIDEO ,查驗結果係包含(INCLUDE ) AUDIO & VIDEO ,已構成虛報進口貨物規格,偷漏關稅、營 業稅之違法行為,即應依法議處。
㈣系爭貨物除能接收一般電腦DATA資訊,又具有顯示視頻影像 (VIDEO )功能,且包含(AUDIO & VIDEO )輸入端子,可 連接錄放影機、電視調諧器(TV TUNER)、影音光碟機( DVD )等影音源,播放節目。依被告92年4 月1 日(92)基 預字第0121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來貨數位影



像顯示器除能接收一般電腦視頻影像處理系統(VGA )外, 尚有NTSC信號功能(Video Input ),依HS註解之詮釋,宜 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8528.21.90.00-3 號」之稅則分類理由 ,被告原核定稅則,核屬適當。系爭貨物為多功能數位影像 顯示器,歸入稅則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 至臻明確,應無原申報稅則8471.60.90號「其他輸入或輸出 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即電腦 顯示器)之適用。
㈤被告為求慎重,以(93)基關字013 號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 ,函請關稅總局稅則處(下稱稅則處)釋示:「本案L17AX LCD MONITOR 依據進口人檢送之該系列使用說明書所載『功 能說明』、『遙控器操作說明』及貴局查驗結果『本體有電 視功能之線路構造』,除可直接作為電腦顯示器外,若與 CONTROL CARD(報單第2 項)結合,即可為一般電視機。本 案關鍵在於CONTROL CARD為MONITOR 之內建單元,原設計目 的為電腦/ 電視兩用,依據HS註解第16類類註4 『功能單元 』之規定,本案MONITOR 240 SET 宜與CONTROL CARD 240 SET 合併按TV歸列稅則第8528.12.90號,另MONITOR 40SET 宜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準此,本案第00000000號00 更1 處分書第1 項貨品原核定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2 % ,依據上開稅則疑義解答,稅則應改列第8528.12.90號, 稅率12% (進口日期92年2 月7 日,稅率12% ),至第6 項 貨品稅率12% ,及92年第00000000號更1 處分書原核定稅則 第8528.21.90號,稅率14% (進口日期91年12月13日,稅率 14% ),核屬適當。另原告提供與系爭貨物為類似品之美國 海關分類,其貨品為多媒體投影機,核應歸列稅則第8528.3 0.10號為「彩色影像投射機」,與系爭貨物不同。是被告依 法所為之處分核屬允洽,應予以維持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㈠查本件進口報單所載之納稅義務人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統一編號為00000000,依該公司之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 表顯示,係於89年9 月25日核准登記,代表人為蔡榮顯,96 年2 月15日更名為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並變更代表人為 唐世儐,復先後於96年5 月11日、97年1 月22日變更代表人 為林如萍、甲○○。發回意旨所指董事長為蔡美淑蔡榮顯 為董事之「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統一編號為00 000000,係於81年7 月1 日核准設立,於83年5 月11日解散 ,與原告並非同一(見原處分卷附件1 ,本院卷第51-65 、 71-73 頁)。是本件原告以蔡榮顯為代表人於94年2 月24日



起訴及所為之訴訟程序係屬合法。
㈡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 以所漏進口稅額2 倍至5 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 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5 年者,不得 再為追徵或處罰。」為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 第44條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 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 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 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為營業稅法第51條第 7 款所規定。
㈢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有進口報單、緝私報告、被告92 年4 月1 日(92)基預字第0121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 覆函影本在原處分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 。原告雖主張系爭貨物為LCD MONITOR ,主要功能為異類上 網,需於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 送之訊號,並在電腦WINDOW系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無 法直接播放電視訊號云云,詳如前述。惟查:
⒈本件經被告提出原取貨樣,經核MONITOR 背面有DC12V 插孔 、AV、S-VIDEO 輸入端子、VGA 插孔、DVI 插孔、置放 CONTROL CARD凹槽及TONE標示,另依所附產品說明書(見本 院前審卷第152-163 頁)內,記載有(第10頁)3.3.2 功能 說明:1.輸入選擇VGA 訊號‧‧‧DVI 訊號(選購)AV訊號 (選購)‧‧‧SV訊號(選購)‧‧‧電視訊號(選購)‧ ‧‧(第11頁)2.母子畫面功能( PIP ENABLE) 選擇性功能 :在VGA MODE下AV訊號‧‧‧SV訊號電視訊號‧‧‧3.聲音 輸入選擇(Audioo Sel)‧‧‧(第13頁)11. 電視頻道( TV CHANNEL):只適用於電視TV NTSC ..Note: 第一次使 用TV時,請先以Auto scan 功能搜尋所有頻道。(第15頁) 3.3.4聲音音量調整(Volume)‧‧‧3.3.5 遙控器操作說 明:1.有線電視/ 無線電視切換(TV/CATV )(第19頁) AUDIO 規格‧‧‧等項;遙控器上有TV/CATV 切換鍵等,與 一般MONITOR 不同。
 ⒉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 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稅率:0%;同 稅則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稅率:12 % 。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65頁D (1 )詮釋稅則第8471節 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 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



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顯像監視器基 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 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 G.B.信號之解碼裝置。查系爭貨物除能接收一般電腦DATA資 訊外,又具有顯示視頻影像(VIDEO )功能,且包含AUDIO & VIDEO 輸入端子,機體上更預留供接收電視用之CONTROL CARD凹槽,可連接錄放影機(V.C.R )、電視調諧器(TV TUNER )、影音光碟機(D.V .D)等影音源、裝上CONTROL CARD可播放電視節目,係多功能影像顯示器,依HS註解為第 8471節所排除適用,自應歸入稅則第8528.21.90號「其他彩 色影像監視器」。原告雖稱TV TUNER即CONTROL CARD為選擇 性配件云云,惟就一般市面所見電漿電視,其TV TUNER與本 件原告進口貨物相同,均為選擇性配件,亦與MONITOR 分開 計價,若依原告所稱豈非電漿電視機亦僅為顯示器?是以原 告所稱系爭貨物係供異類上網一節,與其機器上之標示及說 明書所載具有多功能彩色影像監視器之功能既有不符,並非 只能作上網MONITOR 使用,則原告主張應歸列稅則8471.60. 90號「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 儲存單元者」(即電腦顯示器)即無可採。原告又稱一般監 視器,連結市面所售「TV BOX」後,亦可收看電視云云。惟 查,一般監視器並無如系爭貨物設有置放CONTROL CARD凹槽 及附有遙控器,並有TV/CATV 按鍵者,二者設計不同,自不 能相提並論。
⒊本件根據被告92年4 月1 日(92)基預字第0121號進口貨物 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來貨數位影像顯示器除能接收一般 電腦視頻影像處理系統(VGA )外,尚有NTSC信號功能( Video Input ),依HS註解之詮釋,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 8528.21.90.00-3 號」之稅則分類理由,被告原核定稅則, 並無不合。被告為求慎重,復以(93)基關字013 號稅則分 類疑問及解答函請稅則處釋示:「本案L17AX LCD MONITOR 依據進口人檢送之該系列使用說明書所載『功能說明』、『 遙控器操作說明』及貴局查驗結果『本體有電視功能之線路 構造』,除可直接作為電腦顯示器外,若與CONTROL CARD( 報單第2 項)結合,即可為一般電視機。本案關鍵在於 CONTROL CARD為MONITOR 之內建單元,原設計目的為電腦/ 電視兩用,依據H.S 註解第16類類註4 『功能單元』之規定 ,本案MONITOR 240SET宜與CONTROL CARD 240SET 合併按TV 歸列稅則第8528.12.90號,另MONITOR 40SET 宜歸列稅則第 8528.21.90號。」準此,本案第00000000號00更1 處分書第



1 項貨品原核定稅則第8528.21.90號,稅率12% ,依據上開 稅則疑義解答,稅則應改列第8528.12.90號,稅率12% (進 口日期92年2 月7 日,稅率12% ),至第6 項貨品稅率12% ,及92年第00000000號更1 處分書原核定稅則第8528.21.90 號,稅率14% (進口日期91年12月13日,稅率14% ),核屬 適當。
⒋工業局92年4 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 移文單雖謂「該 產品功能規格,因不具有TV TUNER裝置,無法直接播放電視 節目,應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機範圍,該產品因可直 接連接電腦做顯示用途,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見本院前 審卷第146 頁),惟工業局並非有權解釋進口稅則號列(僅 有權解釋是否應課貨物稅)之機關,被告本不受其拘束,且 本件係歸列稅則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與經 濟部工業局函釋「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機」並無扞格 之處。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海關進口稅則與關稅總局共同 編製機關)以93年10月1 日貿服字第09370146770 號函復被 告等關稅主管機關略以「液晶顯示器若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 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者,核歸CCC8471.60.10.00 -9『終端機』項下;若可接受影像信號而未具影像調諧器( 按即TUNER )者,核歸CCC8528.21.90.00-3『其他彩色影像 監視器』項下」(見本院前審卷第147 頁),亦與本件核定 之稅則相符,益證被告所為稅則核定並無違誤。 ⒌又系爭貨物經工業局認定不具有TV TUNER裝置,非屬彩色電 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被告遂依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 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意旨,認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自行撤銷貨物稅部分處分,惟 此與稅則號別之核定係屬二事,並不影響被告就系爭貨物稅 則號別之核定。
⒍進口貨物是否有虛報情事,以進口報單上原申報事項與實到 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系爭貨物申報不含(EXCLUDE )AUDIO & VIDEO ,惟經查驗實包含(INCLUDE )AUDIO & VIDEO ,顯已構成虛報進口貨物規格,偷漏關稅、營業稅之 違規,自應依法論處。查原告為電子專業廠商,其進口之貨 物為如何之規格,具有如何之功能,均為其所明知。又系爭 貨物並非供作為一般監視器使用,僅須裝上影像調諧器( TUNER ),即可供電視使用,並於機器、說明書及遙控器上 均明顯記載有AUDIO & VIDEO 端子,原告竟為不含AUDIO & VIDEO (即無此功能)之申報,顯有故意虛報以逃漏稅捐之 事實,至為明確,所稱無故意過失云云。無非事後圖免卸責 之詞,自無可採。




⒎系爭貨物所附使用說明書已明確記載裝上來貨第2 項之TV TUNER ,即有電視(更有母子畫面)功能,雖非彩色電視機 ,惟屬被告核定之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業如前述,原告聲 請送經濟部鑑定及傳喚海關承辦人員,均無必要。又本院96 年度訴字第443 號判決係屬個案,本院不受拘束。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可採。從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無 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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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