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944號
TPBA,96,訴,3944,200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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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6年度訴字第03944號
               
原   告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雪鳳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饒平(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6
年9 月27日台財訴字第0960035655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
000 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後,原告代表人變更為甲○○,被告代表人變更為 饒平,業經分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原名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 )96年2 月11日申准更名】於91年8 月12日委由丞美報關有 限公司向被告申報自泰國進口貨物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 CA /91/168/88559號),其中第1 項(下稱系爭貨物)原申 報貨物名稱、規格為〝CAL-COMP〞BRAND L17AX LCD MONITOR (EXCLUDE OF AUDIO & VIDEO),數量為130UNT, 稅則號別為第8471.60.90.90-3 號,關稅稅率FREE,經電腦 篩選按C2(應審免驗)通關方式繳稅放行。嗣據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下稱基隆關稅局)事後稽核結果,實到貨物名稱、 規格為〝CAL-COMP〞BRAND L17AX LCD MONITOR 含 COMPOSITE (影音合成)V 端子及S-VIDEO 端子,核屬多功 能影像顯示器,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 影像監視器」,關稅稅率14% 。被告核認原告涉有虛報進口 貨物規格,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行為,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條第1 項規定,處原告所漏進口稅額新臺幣(下同)302, 293 元2 倍之罰鍰計604,586 元,並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 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317,408 元(包括進口稅302,293 元及 營業稅15,115元);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



營業稅法)第51條第7 款規定,按所漏營業稅額15,115元處 1.5 倍之罰鍰計22,600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申請 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系爭貨物係將自動資料處理機處理後之資料以圖形呈現之顯 示單元,須於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 號後,在電腦WINDOWS 系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並無RF 端子「TV IN 」可處理接受電視訊號之端子,亦未裝有影像 放大器及涵蓋(分離)R 、G 及B 信號之解碼裝置,自無將 紅(R )、綠(G )及藍(B )個別輸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 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而直接播放電視 影像訊號之功能,並不該當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下 稱HS註解)中文版第8528節所揭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 器及影像投射機)之構成要件。又系爭貨物之產品規格經實 際檢測,並不具備音頻電路;而其解析度為1280×1024Hz, 點距僅為0.264 (H )×0.264 (V )公釐;水平掃瞄頻率 為30-80KHz,垂直掃瞄頻率則為50-75KHz,大於第8528節視 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15.6或15.7KHz ),可見其規格 與HS註解中文版第8471節(D )所示關於視頻監視器(影像 監視器)之規定要件不符。次按經濟部工業局(下稱工業局 )92年4 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 號移文單闡釋:「本 案經查該產品(即液晶顯示器,型號L17AX )功能規格,因 不具有TV Tuner裝置,無法直接播放電視節目,應非屬彩色 電視機及電視接收機範圍,該產品因可直接連接電腦作顯示 用途,宜歸資訊產品範圍。」又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稅 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揭明:「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顯示 器,本體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且產品名稱 、功能型錄及外包裝未標示有電視字樣,亦未併同具有電視 調諧器功能之機具出廠或進口者,因無法直接接收電視視頻 訊號及播放電視節目,核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彩色電視機,不課徵貨物稅。」系爭貨物之品質特 性與產品規格,既與HS註解中文版第8528節電視接收機(包 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及第8471節(D )關於視頻監 視器(影像監視器)之規定要件不符,核屬第8471節之「自 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自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 號。
㈡被告作成原處分前,未依「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第5 條 規定,先以書面通知原告將就系爭貨物進行事後稽核,而要 求原告提供與系爭貨物有關之記錄、文件或資料,亦未通知 原告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原告之營業處所調



查,即以基隆關稅之事後稽核結果為處分基礎,足見其事後 稽核程序,於法未合。又被告於95年5 月25日始作成原處分 ,已逾行為時關稅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得實施事後稽核之2 年期限。且被告未曾查驗系爭貨物與基隆關稅局查核之貨物 是否相同,即逕以基隆關稅局事後稽核結果為原處分之認定 基礎,亦有違誤。縱認被告依海關事後稽核作業規定第13條 第1 款規定得以基隆關稅局之事後稽核結果為處分基礎,惟 依行為時關稅法第10條後段規定,被告依事後稽核結果,應 於系爭貨物91年8 月12日報關放行後3 年內,為原告應補稅 款之通知,被告遲至95年5 月25日始作成原處分,業已違反 關稅法第10條後段之規定,而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應屬無效 之處分。
㈢原處分以有無具備V 端子及S-VIDEO 端子,作為影像監視器 與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區別要件,核與HS註解中文版 第8528節及第8471節(D )關於視頻監視器(影像監視器) 與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區別要件等規定不符。被告捨 棄HS註解規定,另創設V 端子及S-VIDEO 端子之認定標準, 顯係增加稅則解釋所無之限制。又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 (下稱解釋準則)三規定「(乙)混合物、由不同材料或 組件組成之組合物或零售之成套之貨物,其不能依準則三 歸類者,在本準則可適用之範圍內,應按照實質上構成該項 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組件分類。」可知對多功能商品 分類之重點在於其主要特徵及主要功能所在。故縱如被告所 認系爭貨物表面上可同時歸列於稅則第8528.12.90號及第84 71.60.90號,惟系爭貨物係以接收電腦訊號為其主要功能( 特徵),而其另具有COMPOSITE (影音合成)V 端子及 S-VIDEO 端子,僅係附屬功能。被告卻以系爭貨物具有V 端 子及S-VIDEO 端子,依系爭貨物所具之附屬功能,認定系爭 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12.90號,顯與解釋準則三規 定相悖。
㈣原告係依系爭貨物產品型錄所載規格及外包裝於進口報單上 記載「EXCLUDE AUDIO & VIDEO 」,並無虛報貨物規格之故 意過失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 查決定)。
四、被告則以:
㈠本案原申報貨名為L17AX LCD MONITOR (EXCLUDE OF AUDIO &VIDEO),且申報其規格為無AUDIO & VIDEO 功能。嗣經基 隆關稅局實施事後稽核結果,L17AX 類型包含17DT、17DX、 17ES、17EP等4 種型號,經現場實地查核相關資料及樣品後 ,確認系爭貨物為L17AX 系列之17DT型號,根據「基隆關稅



局稽核組談話紀錄」,17DT型號具有DVI 、AV、S 端子,可 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表示該型號顯示器除能接 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外,亦可接受 其他視訊,直接播放DVD 影片(現場播放),並預留可插接 TV CONTROL CARD 之插槽,若裝上TV CONTROL CARD ,即可 接收電視訊號,具彩色電視機功能,明顯與HS註解所詮釋稅 則第8471節之貨物為「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 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 , PAL ,D-MAC 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之規範不符,縱 使系爭貨物未裝置TV CONTROL CARD ,無法接受電視訊號, 亦屬多功能影像顯示器,應排除適用第8471節。又系爭貨物 同時具有稅則第8471節之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 所傳遞之訊號及第8528節之接收其他類比視頻訊號功能,當 無法決定主要功能時,依據解釋準則三:「當貨物不能依 準則三或三分類時,應歸入可考慮之稅則中,擇其稅則 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之規定,應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 為準,亦即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有關稅總局稅 則處對原告之他案進口相同貨物所為之稅則分類解答可證。 ㈡HS註解對有關第8471節與8528節所屬貨物在點距、解析度、 頻帶寬及水平掃描頻率等區別之詮釋,皆係以陰極射線管( CRT)之專用於電腦螢幕或電視螢幕(NTSC電視標準)間差 異所為之詮釋。系爭貨物液晶顯示器之顯像原理為藉由電流 通過電晶體產生電場之變化,造成液晶分子偏轉折射再搭配 偏光片、彩色濾光片等作用形成影像畫面,與陰極射線管之 電子鎗掃描成像原理不同,自無法適用上開詮釋內容所述之 點距、解析度、頻帶寬及掃描頻率等之區分標準。市面上之 液晶電視(因含有VGA 端子可接收電腦訊號)規格所標示之 水平及垂直掃描頻率,與原告所稱之水平及垂直掃描頻率相 近,惟此數值僅表示液晶電視當作電腦顯示功能時,依電腦 顯示之模式所能接受之頻率範圍,與能接收電視節目之功能 無關,故不能以此為據而將液晶顯示器(含電腦顯示功能) 歸入稅則第8471節。原告所言點距、解析度、頻帶寬及掃描 頻率等與詮釋內容不同之處,並不影響其可達成接收其它之 視頻訊號的功能,由HS註解第1232頁詮釋第8528節文中後段 述明:「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 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可證。系爭貨物既經查 明具有COMPOSITE (影音合成)V 端子及S-VIDEO 端子,顯 示其電路設計已與一般電腦用之顯示器不同(已含有特殊之 晶片用來處理類比轉為數位訊號),若再搭配專為其設計( 已預留凹槽接頭)之CONTROL CARD(TV TUNER),即具接收



電視視訊之功能。
㈢原告訴稱按工業局92年4 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 號移 文單闡釋,系爭貨物宜歸資訊產品云云。惟查行為時關稅法 第3 條第1 項明定海關為關稅徵收之主管機關,有關稅則分 類之核定,應由海關依據稅則分類之相關規定辦理,其他機 關之稅則分類見解,或可作為海關核定稅則之參考,但因其 非屬權責機關,尚難作為稅則分類之依據,有行政法院(現 改制為最高行政法院)84年判字第660 號判決意旨亦可資參 照。另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對 海關固有拘束力,但該函示意旨為,廠商產製或進口之彩色 顯示器,若不具電視調諧器(TV TUNER)裝置,則不課徵貨 物稅。系爭貨物因CONTROL CARD(TV TUNER)未併同進口, 被告依貨物實際功能,僅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並 未課徵貨物稅,與財政部該函示意旨相符。
㈣稅則第8471節所規範之顯示器係指經電腦處理後藉由顯示卡 所輸出之影像顯示設備,一般之視訊端子為VGA ,而前述以 外之電視或其他類比視訊之顯示器,其視訊端子則為色差子 AV、S 、D 等端子,應歸屬稅則第8528節,此二者所接收之 訊號來源明顯不同,此由傳送之端子亦可辨別,而各種端子 所傳送之訊號類型,係目前各國所通用之規範。一般具有多 功能之機器或器具,若無其他規定,於稅則分類上須先以主 功能作為稅則歸列依據,若無法決定主功能時,再依解釋準 則三之規定歸列稅號,惟主功能之決定因素並無明確之法 條或文字規範,是以實務上海關本於權責就客觀分析所為之 決定,例如由貨物之構造性能及特殊之經濟效能、廠商銷售 之訴求內容、使用者之角度及認同度等因素之判定。就系爭 貨物而言,其原始構造設計本為多媒體顯示器且已預留插槽 預備放置CONTROL CARD(TV TUNER CARD )以接收電視訊號 ,此已明顯為稅則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原告冀圖免徵高額 之關稅14% ,將LCD MONITOR 申報規格為不含AUDIO & VIDEO 之功能,顯與實際來貨不符。又系爭貨物價位高於一 般電腦用之顯示器,消費者自無可能接受此較高價格而功能 配件卻不齊全之貨物,顯有違常理。縱原告辨稱V 端子及 S-VIDEO 端子為附屬功能,選台器及CONTROL CARD等為選購 配件,惟此皆為構成稅則第8528節電視或其他影像顯示器所 需具備之主要功能要件。若考量系爭貨物同時具有稅則第84 71節及稅則第8528節所規範之功能,當依解釋準則三規定 ,擇其稅則號別位列最後者為準,亦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 .21.90號。
㈤關稅核課期間,發現應課稅之事實及應補之稅額,其為被告



自行調查發現或基隆關稅局調查發現,並無區別,有行政法 院62年判字第8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基隆關稅局92年4 月9 日(92)基關事稽第232 號函主旨:「為實施事後稽核,被 告稽核人員‧‧‧訂於92年4 月18日9 時30分赴貴公司實施 查核,請派代表人或代理人備具相關帳簿、單據及有關資料 (詳見說明二)配合辦理」;該函說明二:「請準備第(詳 附件)號進口報單相關之下列資料供參」,該函附件所列明 查核報單號碼,即包含本案進口報單第CA/91/168/88559 號 。再查系爭貨物係於91年8 月13日放行,基隆關稅局於92年 4 月18日對原告實施事後稽核,並未逾放行後2 年內之查核 期限。原告訴稱本案已逾事後稽核之2 年期限,且事先並未 以書面通知欲實施事後稽核之進口報單及備妥待查之文件資 料云云,顯非屬實。
㈥按行為時關稅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依事後稽核結 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 年為 之。」係指查核結果僅改列稅則稅率或價格而未涉及緝案時 ,其應補、應退稅款之期限為3 年。次按行為時關稅法第91 條(現行法第94條)規定:「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 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規定:「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 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 自其情事發生已滿5 年者,不得再為追徵或處罰。」查系爭 貨物因虛報進口貨物規格,逃漏進口稅款,自應依違反海關 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論處,又系爭貨物放行日期為91年8 月13日,被告核發處分書日期為95年5 月25日,尚在海關緝 私條例第44條所規定之5 年追徵期限內。另查稅捐稽徵法第 35條之1 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 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 理。」是本件關稅、營業稅之追徵及罰鍰,核無不妥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兩造之爭點:系爭貨物之稅則號別應歸列原告主張之第8471 .60.90號,或被告改列之第8528.21.90號?經查: ㈠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 以所漏進口稅額2 倍至5 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 :...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 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 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但自其情事發生已滿5 年者,不得 再為追徵或處罰。」為行為時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 第44條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 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 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



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為營業稅法第51條第 7 款所規定。又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 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 ,零稅率;同稅則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 」、稅率14% 。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65頁D ⑴詮釋稅則第 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 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 NTSC, SECAM,PAL,D -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 且不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顯像監視 器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 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 ,SECAM ,PAL,D-MAC 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 G.B.信號之解碼裝置。
㈡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有進口報單、緝私報告書、基隆 關稅局92年4 月9 日(92)基關事稽第232 號函、92年11月 16 日 稽核報告(案號:A922169 )、94年3 月15日基核字 第0941006237號函、原告副總經理陳雪帆92年4 月18日談話 紀錄、原告前董事長蔡榮顯92年5 月7 日談話紀錄等件影本 可稽(見原處分卷2 第1-8 、12-20 頁),且為原告所不爭 執,堪認為真實。是被告以系爭貨物屬多功能影像顯示器, 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 關稅稅率14% ,原告涉有虛報進口貨物規格,逃漏進口稅款 之違章行為,據以為罰鍰及追徵所漏稅款之處分,揆諸首開 規定,並無不合。
㈢原告雖主張系爭貨物係以接收電腦訊號為其主要功能(特徵 ),其另具有COMPOSITE (影音合成)V 端子及S-VIDEO 端 子,僅係附屬功能,且係以外接之方式接收其他媒體資訊, 並非本體具有之功能,應歸列為稅則第8471節云云,詳如前 載。惟查:
⒈依HS註解就稅則第8471節、第8528節之詮釋,可知二者之首 要區別在於,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 特有」之連接器,「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 元所傳送之信號。系爭貨物申報貨名為L17AX LCD MONITOR (EXCLUDE OF AUDIO & VIDEO),經基隆關稅局事後稽核現 場實地查證,為L17AX 系列之17DT型機種,含有COMPOSITE (影音合成)V 端子及S-VIDEO 端子,可直接播放DVD 影片 (現場播放),另預留接頭於加裝其進口之CONTROL CARD( 含TUNER ),即可接收電視信號(見原處分卷2 第3-8 頁) 。又依原告公司副總經理陳雪帆92年4 月18日在基隆關稅局 接受訪談時表示,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型



號(17DT 、17 DX 、17ES、17EP) 機種產品,17ES、17EP有 DVI 端子,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 、AV、S 端子( 其中AV 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 ,可接TV CONTROL (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 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功能。另據原告公司當時董事長蔡榮顯92年5 月7 日 在基隆關稅局接受訪談時表示,進口報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 所以用同一型號,但用S 與T 分別代表S (17DX、17ES、 17EP)、T (17DT)(見原處分卷2 第12-16 頁)。足見系 爭貨物可藉由DVI 、AV、S 端子,以外接獨立型接收機之方 式,播放源自資訊處理設備以外之影像,顯已溢出稅則第84 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 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範圍,而相類於稅則第 8528節之影像監視器,自無法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60.90號 。
⒉稅則第8471節所規範之顯示器,係指經自動資料處理機(電 腦)處理後藉由顯示卡所輸出之影像顯示設備,一般之視訊 端子為VGA ,而自動資料處理機以外之電視或其他類比視訊 之顯示器,其視訊端子則為色差子AV、S 、DVI 等端子,應 歸屬稅則第8528節,二者接收之訊號來源明顯不同。系爭貨 物既含有COMPOSITE (影音合成)V 端子及S-VIDEO 端子, 可直接播放DVD 影片,另預留插槽可加裝CONTROL CARD(含 TV TUNER)以接收電視信號,顯無須透過自動資料處理機( 電腦)即可顯示影像畫面,業已擴展其影像信號傳送來源, 達到多媒體顯示器功能,而屬稅則第8528節「基本上係由能 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 之影像監視器,此與V 端子及S-VIDEO 端子是否為附屬功能 ,選台器及CONTROL CARD是否為選購配件無關,被告依其特 定功能改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並非無據。 ⒊海關為關稅徵收之主管機關,進口貨物之稅則歸列,應由海 關依據稅則分類規定辦理。系爭貨物經查係具有COMPOSITE (影音合成)V 端子及S-VIDEO 端子之LCD MONITOR ,被告 自得本於權責歸列其稅則號別。工業局92年4 月16日工電字 第09200124640 號移文單所稱液晶顯示器不具TV Tuner裝置 ,無法直接播放電視節目,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機範 圍,宜歸資訊產品範圍一節,非屬權責機關之稅則分類意見 ,要不足以作為系爭貨物正確稅則歸列之依據。 ⒋基隆關稅局以92年4 月9 日(92)基關事稽第232 號函通知 原告訂於同年月18日上午9 時30分赴該公司實施事後稽核, 請派代表人或代理人備具相關帳簿、單據及有關資料配合辦



理,該函說明二載明「請準備第(詳附件)號進口報單相關 之下列資料供參」,本件進口報單即在該函附件所列查核範 圍之內。查系爭貨物係於91年8 月13日放行,基隆關稅局於 92年4 月18日對原告實施事後稽核,並未逾放行後2 年內之 查核期限。又被告係以原告虛報系爭貨物規格,逃漏進口稅 款,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論處,不生違反行為時關 稅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實施事後稽核期限之問題,其於95年 5 月25日所為處分,係在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所定5 年期限 內。
⒌進口貨物是否涉及虛報,以進口報單上原申報事項與實到貨 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按國際貿易實務,買賣雙方對成 交貨物之名稱、品質、規格、產地等,均於成交時即有明確 約定,而進口人自國外報運貨物進口,亦有據實申報所運貨 物之名稱、品質、規格、產地等之義務。依原告公司副總經 理陳雪帆及前董事長蔡榮顯92年間在基隆關稅局之談話紀錄 顯示,原告係以S 與T 來區別其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型號機種(17DT、17 DX 、17ES、17EP)是否僅能接受自 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歸列T 系列者係 可接收其他影像視頻訊號,原告明知系爭貨物為17DT機種, 包含AUDIO & VIDEO,竟未據實記載明確揭露,而泛以L17AX LCD MONITOR 申報,且註明"EXCLUDE OF AUDIO & VIDEO" , 顯有虛報貨物規格之故意,應依法受罰,自不能主張免責。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可採。從而被告以原告涉有虛報進 口貨物規格,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行為,核處罰鍰及追徵稅 款如前述,復查及訴願決定遞予維持,揆諸首開規定,均無 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陳 心 弘
法 官 楊 莉 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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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