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7年度,31562號
TPEV,97,北簡,31562,200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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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15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勝邦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致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 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 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 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 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勝邦數位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縣樹林市○ ○街○段109號2樓、被告致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 設於台北市○○路○段96號10樓之4,有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 在卷可憑,另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25 號,即慶豐商業銀行板橋分行之所在地,亦有支票影本一紙 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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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邦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