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 請 人 名第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湯元秋
代 理 人 王峻宏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