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91年度,5號
TYDV,91,勞簡上,5,200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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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宗成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上 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邱瑞祥
~B   法 官 管靜怡
~B   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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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成精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