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五號
上 訴 人 宗成精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上 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邱瑞祥
~B 法 官 管靜怡
~B 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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