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362號
TYDV,90,重訴,362,200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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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桃園
  被   告 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住同右
  被   告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
        許朝財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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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