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住桃園 被 告 桃園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住同右 被 告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 律師 許朝財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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