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6年度,86號
PCEM,106,板秩,86,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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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板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陳信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6月5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633517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陳信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6年5月23日12時37分。(二)地點:新北市○○區○○里○○路00號。(三)行為:於蝦皮拍賣網站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 鐵質伸縮警棍(甩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信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於蝦皮拍賣網站上查獲,並有翻拍網頁畫面可證。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 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四、查被移送人所販賣之鐵質伸縮警棍,係屬行政院75年6月27 日台75內字第13403號函核定、95年5月30日臺治字第000000 0000A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規格表」所列警 棍之一種即鋼(鐵)質伸縮警棍,前經內政部81年4月29日 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復未 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售賣,是被移送 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棍,核其所為係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至 本件被移送人所販賣之警棍,既未經查扣,應由移送機關查 扣後另單獨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 5 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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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