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蕭愉珮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傅愛雯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 官 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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