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0年度,42號
TYDV,90,勞訴,42,2002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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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蕭愉珮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傅愛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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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