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966號
原 告 香港商紅點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子爵即味仙商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 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子爵即味仙商行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 8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原告未為補正,其聲請對被告張子爵公 示送達,難謂合法),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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