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乙○○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玖萬柒仟捌佰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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