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順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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