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532號
TCEV,97,中補,1532,2008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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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產金獎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繳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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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壹鈞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