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7年度,3969號
TCEV,97,中簡,3969,2008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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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969號
原   告 清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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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聯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