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7年度,2663號
TCEV,97,中小,2663,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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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萬疄即陳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4日與原告訂立樂 透貸契約書,借款期間自94年11月10日起至95年11月10日止 ,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自借款日起,每1個 月為1期,按期平均攤還,每期攤還金額16,667元,第1期自 94年12月10日攤還,被告未依約定按期繳款,除全部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外,另應按年息15%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 告迄今尚積欠本金33,330元,及自96年7月28日起計算之利 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提出書狀所為聲 明、陳述如下:被告並非惡意違約,實因還款能力有限而無 法負擔,被告於還款能力提升後,即會償還,又原告請求加 計違約金,對其吃緊之財務狀況而言,無疑係雪上加霜,請 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減免違約金,另盼原告給予 通融及法官依職權協力促成調解,並由原告吸收訴訟費用。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樂透貸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 定書、連線查詢明細表為證,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按年 息15%計算之利息,並未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被告請求 減免違約金恐有誤認。另被告稱盼原告給予通融及法官依 職權協力促成調解,然被告並未到庭,本院自無從勸諭兩 造退讓或成立和解,被告上開所辯,洵不可採。至於訴訟



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3節已明定勝敗訴之當事 人各應負擔之方式,要非法院得予隨意核定,被告就此所 辯亦不可採。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洵屬適法,應予准 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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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