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丁○○
己○○
甲○○
戊○○
丙○○
被 告 佑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97年8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等於收受裁定送 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分別已於97年8月28日、97年9月8日 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等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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