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小字,97年度,127號
TCEV,97,中勞小,127,2008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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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勞小字第1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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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