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給付管理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97年度,938號
CCEV,97,潮小,938,2008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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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潮小字第938號
原   告 愛麗絲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忠榮
      吳益民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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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