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528號
原 告 佳陞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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