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97年度,15號
TYEV,97,桃勞簡,15,200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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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律師
被   告 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加班費乙節,尚有「被告係屬何一行業別、應自何時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等事實未經調查,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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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