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2496號
PCEV,97,板簡,2496,2008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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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陳鴻禎即鴻太企業社
  被   告 雙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49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9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工務經理乙○○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間委託原告施作位於台北縣中和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捷 運工程處辦公廳A、B兩棟之鋁門、紗窗、五金、玻璃等裝修 工程,工程款計新台幣(下同)260000元,嗣後又追加其他 工程款項82100元,另玻璃換修工程款28000元,工程款總計 370100元,原告依約施作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完畢,詎料被 告至今仍未給付前開金額,履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雖經 原告聲請台北縣林口鄉調解委員會調解,被告亦未出面調解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370100元等情,被告則否認原告已依約完成工作,辯 稱:原告之工作有拖延,導致被告之工程款被罰錢,被告不 得不找其他人協助完成云云。經查: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 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 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50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迄未提出 任何工作交付或工作完成之證明文件,復未能舉證證明工作 已交付或已完成之事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及追 加工程款,殊嫌無據。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370100元,尚有未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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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