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7年度,2426號
PCEV,97,板簡,2426,200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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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家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翔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42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家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 告翔宙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於票據提 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被 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君偉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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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97.06.03│474075元│CN338154│彰化商│97.06.03│
│ │ │ │ 1 │業銀行│ │
│ │ │ │ │光復分│ │
│ │ │ │ │行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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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成資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