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林家現代花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被 上訴人 庚○
癸○○
壬○○
丑○○○
子○○
辛○○○
乙○○
戊○○
丁○○
丙○○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其餘新臺幣玖萬零捌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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