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7年度,4457號
TPAA,97,裁,4457,2008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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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457號
上 訴 人 斯諾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肇衍 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呂財益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8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 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 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 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 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 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 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 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本件進口貨 物並非電動機與發電機,然被上訴人卻以本件進口貨物為馬 達本體及轉子,而認定稅則號別,以逸脫輸出入貨品分類表 之貨名定義,於法不符,原審竟未深究,對上訴人之攻擊方 法,亦漏未詳細說明理由,即認本件進口貨物第1-16項為馬 達本體(不含轉子),第17-32項為ROTOR(轉子),可組合 成16種不同規格之MOTOR,應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8501.51.9 0.00-7號及8501.52.90.00-6號,輸入規定為「MWO」,核非 屬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應屬違誤等語。惟查, 原審認上訴人確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避管制等情,業於 判決理由內詳為論述,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 、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



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 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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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斯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