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 ○
乙 ○ ○
丙 ○ ○
丁 ○ ○
戊 ○ ○
己 ○ ○
庚 ○ ○
辛 ○ ○
壬 ○ ○
癸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 肇 萍律師
上 訴 人 未○○○
申 ○ ○
酉 ○ ○
戌 ○ ○
被 上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
法定代理人 亥 ○ ○
被 上訴 人 子 ○ ○
丑 ○ ○
寅 ○ ○
卯○○○
辰 ○
巳 ○ ○
午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 泰 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
八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亥○○為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為判決後,始查明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農場(下稱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變更為亥○○,有行政院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在卷可稽。因當事人未依法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依職權命由亥○○為台東農場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童 有 德
法官 許 正 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