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082號
CTDV,106,司促,6082,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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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若容
債 務 人 吳紹銘
債 務 人 吳美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柒佰捌拾玖萬參仟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
  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四四,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八八計
  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佰玖拾壹
  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九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三
  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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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