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六八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錦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二審更審判決(
九十六年度選上更㈠字第二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選偵字第二九、四一、六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甲○○、乙○○部分之判決,
適用最有利於上訴人等之法律,依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分
別改判仍論處甲○○、乙○○共同連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
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各罪刑(甲○○處有期徒刑拾
月,褫奪公權參年,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陸月;乙○○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
日,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
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固非無見。
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
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又證
據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惟證據之本身如有瑕疵,
則在此瑕疵未能究明以前,遽採為有罪之根據,即難謂為適法。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之懷疑存在時,遽為有罪之認定,自非適法。本件原判決認定上
訴人等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固已說明其依憑之證據及
認定之理由,並指駁上訴人等之辯解。但查原判決所依憑之主要
證據為:台中縣神岡鄉第十五屆鄉長選舉之選舉人即證人劉金福
、游偉雄、林豐億等三人不利於上訴人等之指證。而上訴意旨以
:第十五屆神岡鄉鄉長選舉另一候選人劉八郎為證人劉金福之房
叔,兩人過從甚密為神岡鄉當地人皆知之事。劉金福在第一審審
理時亦自承其多次在公開場合,尤其是後備憲兵協會聚會幫其叔
叔劉八郎拉票,並經證人何錦峰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陳浩庭、陳世宏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於原審上訴審之證述在
卷,證人劉金福為劉八郎關係匪淺之主力樁腳甚明。衡諸一般經
驗法則,上訴人等自無帶行賄之禮授敵以柄之理。且縱使上訴人
等想要挖取劉金福,亦當戒慎恐懼不致輕率送禮,更何況價值僅
新台幣一千三百元之茶葉?又證人林豐億、游偉雄與劉金福交情
匪淺,俱為劉八郎競選陣營之主力樁腳。況林豐億於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偵查之供述,與劉金福、游偉雄之供述有關究竟何
人先到游偉雄家中復有出入,則上訴人等是否確有送茶葉給劉金
福、游偉雄尚非無疑,該二人供證之憑信以及真實性均有疑問等
語,經查尚非全然無據。況依原判決所引用之證人陳世宏於原審
上訴審證稱:「(辯護人問:你跟劉金福很熟識嗎?)很熟識,
他是台中縣後備憲兵荷松協會神岡鄉分會主任,我擔任財務幹事
,我是他左右手。(辯護人問:去年三合一選舉時,你知道劉金
福、游偉雄、林豐億等三人是支持什麼人嗎?)劉金福支持劉八
郎,他是劉金福的叔叔,其他兩人支持誰我不清楚。(辯護人問
:他在什麼情形下跟你提到關於選舉的事情?)選舉前,劉金福
在慶生完後,打電話給我,說要到我的飲料倉庫,我是經營菸酒
、泡麵、飲料的批發。他說要找黃江平,因為選舉的關係,需要
確認他支持的對象,想瞭解黃江平在甲○○競選總部擔任何種職
務,有無決定權,以便決定要支持劉八郎或甲○○。……(辯護
人問:談到哪些事情?)我主動問他這四個人,哪個人較適合?
他說都不合格,我問為什麼,他說甲○○把都市計畫都劃在他家
附近,劉八郎是我自己的親叔叔,他來拜訪三次,甲○○來拜訪
一次,一次怎能跟三次相比,他也說這種選舉都要提前(錢)來
講,他說的『提前(錢)』究竟是哪個前(錢),我不清楚,事
後我問他什麼意思,他說要在中秋節之前就已經拜訪過。(辯護
人問:他有無跟你談到對甲○○不利的事情?)他說如果不跟他
配合,就算甲○○當選,他也要把他拉下來,如果劉八郎當選,
而沒有照原來條件的話,也要把他拉下來,因他手中都有他們不
法的證據,對於其他二人則沒有說。」等語;證人陳造庭於原審
上訴審證稱:「(辯護人問: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三人對鄉
長選舉支持誰?)我有到他們的競選總部,看過劉金福去劉八郎
競選總部。(辯護人問:到底他們三位支持誰?)他們應該是支
持劉八郎。(辯護人問:你知道他們三人在選舉中有要對甲○○
不利的情形?)不利的事沒有,但是要支持誰,是有講過。」等
語;證人何錦鋒於原審上訴審證稱:「(辯護人問:在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三日劉八郎競選總部成立時有造勢,事情經過如何?)
有劉金福與游偉雄參加,連我在內共有八十六人。(辯護人問:
是誰召集的?)游偉雄跟劉金福。(辯護人問:經過情形如何?
)造勢那個早上,在豐洲國小,人數到了以後,就到會場去。(
辯護人問:你知道游偉雄、劉金福對於候選人劉八郎扮演什麼角
色?)是劉八郎的大樁腳。(辯護人問:你有談到劉金福、游偉
雄是劉八郎的大樁腳,你是如何判斷的?)游偉雄不曾去我們工
廠,造勢那天我有看到他,平常都是劉金福到我們工廠去,都是
談劉八郎的事情,所以我認為他是大樁腳,很多事情都是劉金福
在幫忙,劉金福是上一任神岡鄉後備憲兵中心主任。(辯護人問
:游偉雄部分你沒有說清楚,為什麼他也是大樁腳?)因為我們
主任有時候會談他們常常聯繫,所謂他們是指劉金福跟游偉雄,
他們談什麼事我並不知道。」等語(見原判決第一五至一七頁)
;如均屬無訛,雖證人陳世宏、陳造庭係證述渠等觀察劉金福、
游偉雄、林豐億等三人於競選時支持之候選人為何人,又證人何
錦鋒僅係證述伊觀察劉金福、游偉雄曾參加另一位參選人劉八郎
之選舉造勢會場之情節,均與本案上訴人等有無對劉金福等人賄
選之行為,並無直接之關連。但查第十五屆神岡鄉鄉長選舉係九
十四年十二月三日投票,另一候選人劉八郎與證人劉金福,既有
叔姪之親,劉金福且係劉八郎的大樁腳;證人劉金福對於甲○○
復不懷好意(證人劉金福稱:甲○○把都市計畫都劃在他家附近
,劉八郎是我自己的親叔叔,他來拜訪三次,甲○○來拜訪一次
,一次怎能跟三次相比,他也說這種選舉都要提前【錢】來講,
見原判決第一六頁);劉金福、游偉雄又是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
日上午劉八郎競選總部成立時造勢之召集人;證人劉金福、游偉
雄、林豐億等三人均係劉八郎支持者;證人劉金福、林豐億等二
人又係同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前往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向檢察官就本件投票受賄自首;而據劉金福、林豐億等
二人自首所稱上訴人等之投票行賄之行為,發生於九十四年十月
七、八日上午;凡此,均與證人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等三人
陳述之憑信性,至有關連,其等供述證據之證明力,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有所懷疑。原判決僅指駁上訴人等之辯解不可採,並未進
一步審究及說明證人劉金福、游偉雄、林豐億等三人不利於上訴
人等供述證據之憑信性如何,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是否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依首開說明,其
遽採渠等不利於上訴人等之供述證據為論罪之基礎,難謂與嚴格
證明之證據法則無違,自非適法。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
,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又原判決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原判決理由五、),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
,亦一併發回,合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