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97年度,21號
IPCA,97,行專訴,21,200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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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1號
原   告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7年3 月3 日以「安全帽通風 散熱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 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08720303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新型)。嗣原告以系爭新型有違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 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 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1 月31日(97)智專三(一)字02 054 第0972007201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5 月23日經訴 字第0970610713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 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 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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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