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97年度,8號
IPCA,97,行商訴,8,2008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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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00008號
原   告 美商‧壯生和壯生股份有限公司
      (JOHNSON
代 表 人 甲○○○○○(Ri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何愛文律師
      陳長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丙○○前於民國94年12月16日,以「J &J 」商標(下稱系 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 務分類表第17類之「橡膠或塑膠之包裝(襯墊或填充用)、 襯墊、填充材料、橡膠、生產時使用的射出成型塑膠、工業 用各種橡膠製裡襯、車輛雨刷用橡膠葉片、非金屬管接頭、 管帽、橡膠、塑膠製油封、墊圈、墊片、襯墊、封環、護油 圈、非金屬製軟管」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 列為註冊第1244268 號商標。嗣原告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 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6 年11月2日中台異字第960355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 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5 月14 日經訴字第097061070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 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判命被告作 成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丙○○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 害,故丙○○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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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壯生和壯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